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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1991年4月1日银复(1991)
 154号文批准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体制改革,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开辟筹措资金的新渠道,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并根据深圳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的股票发行、交易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深圳市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按本办法对股票发行和交易行使日常管理职能。

第二章 股票

  第五条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证明股东在股份公司中拥有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益的有价证券。
  第六条 股票的票面必须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注册地;
  (二)股票种类;
  (三)每股面值、股数;
  (四)股票编号、股东名称或姓名;
  (五)法定代表人签名、股份公司印鉴;
  (六)股份登记处名称、地址。
  第七条 股票票面格式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设计及在主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印刷。
  第八条 股票原则上实行一手一票制,每股的面值为一元。按不同的股票分别确定若干股为一手。
  第九条 股票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可以转让,但不得退股。转让时必须通过合法的证券交易机构,按照有关法规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股票可以抵押、继承。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股票均为记名股票,计值货币为人民币。用外汇购买的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可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股票。
  普通股股东可以参加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以及参加股份公司盈余或破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等权利。
  优先股股东不享有参加股东大会以及表决的权利,但可在普通股股东之前享受股份公司盈余或破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权利。

第三章 股票发行

  第十三条 股票发行须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股票发行可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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