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25日)废止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个案监督工作规定
(1997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保证
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案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处理并已生效但属违法又不依法纠正的案件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按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对个案实施的监督,对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应当依法办理。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实施个案监督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人大常委会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具体案件由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个案来源:
(一)人民群众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控告的案件;
(二)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中发现的违法案件;
(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需求实施监督的违法案件;
(四)上级人大常委会转办或者下级人大常委会反映的违法案件。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主办机构)办理个案监督工作中的有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