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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1997年广州市语言文字工作要点请示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
 1997年广州市语言文字工作要点请示的通知
 (穗府(1997)12号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1997年广州市语言文字工作要点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1997年广州市语言文字工作要点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尽快实现我市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1997年广州市语言文字工作要点如下:
  一、总的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语言文字工作的认识,加大对语言文字工作管理的力度。
  党中央把正确使用祖国的语言文字纳入了《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明确了语言文字工作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今年,我市语言文字工作要继续贯彻执行江泽民同志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三条重要意见和李岚清副总理《在纪念文字改革和现代汉语规范化工作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国务院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63号)以及《广州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穗府[1995]72号)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坚持普通话的法定地位,坚持汉字简化的方向,加速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进程,把我市语言文字工作推上一个更新的台阶。
  (二)语言文字管理工作是政府行为,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加强宏观管理的力度,提高工作效率。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按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或参与制定语言文字管理的行政措施和法规规章,加强语言文字社会管理和应用的监督检查,积极开展总结表彰、宣传教育等活动。大力促使行业管理部门把语言文字纳入自己管理的工作范围和责任,制定计划,采取措施,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共同努力尽快实现广州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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