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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九)安居工程建设成本要按照国家安居工程规定的七项因素严格控制,努力降低造价。七项因素是: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外的配套公建费,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小区内的公建配套计入房价)、1%至3%的总包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
  五、安居工程的资金管理
  (一)为加快安居工程建设,缩短建设周期,实施安居工程单位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通过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售房预收款、低息贷款等多种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二)每年由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协商市计委和建设银行广州市分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和我市安居工程总体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向国家申请贷款的额度;根据我市各安居小区的建设计划和进度核定对国家下达的安居工程专项贷款的分配额。使用安居工程贷款的单位必须按规定比例配套自筹资金,并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向建设银行广州市分行申请贷款。所安排的安居工程贷款必须用于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三)安居工程各实施单位,以及承担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开设安居工程配套资金和贷款的专项帐户,编制国家专项资金贷款、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专项资金运用的财务报表,定期报道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
  (四)为确保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的正常周转,要加快预售安居工程住宅,回收资金。各专业银行要建立个人或单位购房抵押贷款制度,扩大个人购房贷款辐射面,个人首次付款的比例要达到房价的40%以上,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在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中每年应尽可能地提取相当比例的资金,委托专业银行向我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解困房的个人提供购房抵押贷款。
  (五)根据每年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和实际需要,按照国家低进低出的贷款规定,在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支持安居工程建设。
  六、安居工程住宅的出售、出租管理
  安居工程住宅直接以成本价出售。为适应中低收入居民解决住房的各种不同要求,安居工程住宅80%组织直接出售,10%可以由银行组织抵押,10%组织出租。凡具广州市户籍,市属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街道居民,已参加住房公积金存储,其住房条件低于本市平均水平的中低收入住户,均可申请购买或租住。安居工程住宅优先出售给上述住户中的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科技人员、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不售给高收入家庭。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办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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