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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支持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若干措施报告的通知[失效]

  (四)支持影剧院整改,消除不安全隐患。鉴于目前市文化局、演出公司缺乏资金,市财政拨出600万元,专款用于影剧院进行整改,全面安装自动喷淋灭火器。
  (五)“九五”期间增加图书馆的购书经费,从每年安排180万元增至300万元;另安排100万元给少儿图书馆作购书经费。
  (六)“九五”期间每年安排250万元,支持演出团体更新改造排练场地、设备。
  (七)“九五”期间安排专款300万元,用于奖励达到省特级和一级标准的区、县级市文化馆。
  (八)“九五”期间每年安排100万元,另从宣传文化专项资金安排60万元,用于国有图书网点的建设;同时,对新华书店继续实行“以店养店”的政策。
  二、实行若干财税优惠政策,支持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一)市财政继续按宣传文化企业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预算,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其中30%由宣传部重点用于宣传文化工作的宏观调控;70%返还给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局,用于技术改造和扶持精神文明产品的生产。
  (二)继续对市文化局属下影剧院等企业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及部分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给予减免照顾。
  (三)凡符合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如广州日报社、新华书店等,均可按市国资局颁发的《授权投资机构管理办法》授予国有资产经营权,行使出资者权利。
  三、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发展。纳税人对市属文化艺术表演团体、图书馆、少儿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革命历史博物馆、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经财税部门批准,允许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四、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积极配合市宣传文化部门为我市文化事业发展筹集资金。配合市宣传文化部门向省建议,比照文化宣传专项资金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隶属关系,由各市收取文化事业建设费用于文化事业发展。建议市政府争取省对我市的支持,将我市征得市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留给我市,专项用于发展文化事业。
  对上述四个方面共13条措施,我们正抓紧组织实施。
  特此报告。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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