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实施时效已过)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支持
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若干措施报告的通知
(穗府(1997)17号 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支持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若干措施的报告》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中,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增加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促进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把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
关于支持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若干措施的报告
市政府: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是今后一个时期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我们对《决议》进行了认真的学习,特别是对其中“切实增加精神文明建设投入”的内容,反复地进行了研究。长期以来,为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我们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决定,采取有力措施,从财政税收政策到资金调配等方面,都对宣传文化部门给予了支持。据初步统计,“八五”期间,我市财政对宣传文化口共投入6亿多元,为加强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九五”期间,我们要认真贯彻六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决定,继续增大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加大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力度,经反复研究,我们制定了“九五”期间支持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措施。现将具体措施报告如下:
一、市本级预算增大对我市各项宣传文化事业的投入。
(一)文化事业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二)每年安排不少于800万元的资金,用于支持民族艺术、高雅艺术和公益性文化事业。
(三)每年安排400万元用于市本级文物维修、保护;安排300万元用于市博物馆征集文物藏品;安排90万元用于爱国主义基地的维护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