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1996年至2000年城市
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分解方案的通知
(穗府(1997)29号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1996年至2000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
广州市1996年至2000年城市环境
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分解方案
一、简要说明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逐步解决城市的环境污染问题,努力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使城市国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同步发展,是实现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也是广大人民群众迫切要求的愿望。按照国务院环委会的决定,从1989年开始,国家对全国32个重点城市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到目前为止,国家直接考核的重点城市已达37个。广州市是国家直接考核的城市之一。从1989年至1994年,广州市在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中,连续6年名列全国前十名,并被评为1989年至1991年,1992年至1994年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十佳城市。这是各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全市人民共同努力的结果。
1996年1月,国家环保局公布了“九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并规定从1996年起开始实施。新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体系共有27项指标,包括环境质量、污染控制、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四个方面内容。比原来考核指标总数增加了6项指标(南方城市增加7项指标),并增加了环境管理的内容。新考核指标与原考核指标比,指标变化比较大,考核标准也较以前高。为了做好“九五”期间广州市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根据国家“九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和省环境保护目标的考核要求,特制定本分解方案,请各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落实,切实做好工作。
二、广州市1996年至2000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任务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