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通知
(穗府(1997)35号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全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我国农村要因地制宜地发展和完善不同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和保健制度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完善和发展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和保健制度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推行和发展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是做好农村卫生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任务,是实现小康和现代化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力保障,是贯彻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党和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是我市兑现共和国“2000年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庄严承诺的根本措施,是一项得人心、顺民意的“民心工程”。各级领导对此一定要有充分的认识,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农民走互助共济、合作医疗的道路。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十分重视合作医疗建设,把合作医疗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一把手要经常过问和亲自检查这项工作,把它列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为确保合作医疗健康顺利发展,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完善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各区、县级市设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分别由主管卫生工作的区、县级市领导任主任,政府办、农办、财政局、卫生局及其他有关部门领导3~5人任副主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牌子分别挂在各区、县级市卫生局,不另增配人员编制,具体工作由各区、县级市的有关职能部门承担。
镇设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卫生工作的镇领导任主任,镇卫生院院长任副主任,各村村长和工商、银行等部门领导为委员,其日常工作由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承担。
二、明确任务,确保实现2000年总体目标
到2000年,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和发展的总体目标是:80%的行政村、80%的农村人口参加多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并逐步提高社会化程度,有条件的镇村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大力培养乡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到2000年80%的乡村医务人员达到中专以上水平。大力建设以合作医疗为架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健康需求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农民看病难的问题,避免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真正达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农民健康主要指标达到发展中国家先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