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州市云埔
工业区开发建设补充规定的通知
(穗府(1997)6号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云埔工业区是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云区、黄埔区人民政府共同开发的区域。为进一步加快云埔工业区的开发建设,参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做法,赋予白云区、黄埔区开发建设云埔工业区若干经济管理权限和扶持政策,在《关于加快广州云埔工业区建设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穗府[1993]3号)基础上,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工业区内重大基础设施(包括区内主干道、桥梁、供电、通讯、绿化、污水处理、供水、排水、供气等设施及供电通讯主干线、供水排水主干渠)必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保证基础设施完备,投资环境完善。总体规划建设由云埔工业区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决定,具体工作由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落实。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原则上按开发土地面积比例由各方投入(可分期投入),共同负担。对由一方单独投资已建成的部分重大基础设施,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如区内各方需接驳使用,须与业主签订使用合同,并向业主交费。
二、工业区内兴办的企业,统一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税收由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部门按隶属关系,委托白云、黄埔两区代征代管,享受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政策,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备案。税收上缴部分统一缴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两区按地方税收总额的5%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缴纳手续费。
三、工业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涉及的产品、货物进出口由黄埔海关管理,经海关批准可享受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的待遇。
四、工业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州市经济发展规划要求,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和市综合平衡的,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以及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一般加工业3000万元以下技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隶属关系委托白云区、黄埔区计划部门审批,报市计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