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和健全法制工作机构,为依法治市提供组织保证。
建立机构和配备人员,这是加强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市的组织保证。市人民政府提出建立四个层次的工作机构,曾得到了国务院法制局的肯定和推广。为适应政府经济工作与法制工作相结合的职能,应继续建立和健全四个层次的法制工作机构,其含义是:
1.市人民政府成立局级法制工作部门(由市编办再向省写报告),负责政府法制建设工作,包括起草、制订法规、规章的审核、论证、协调工作,对全市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依法治市的日常工作,衔接市人民政府与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在法制建设方面当好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参谋和助手。
2.各委、办、局要指定领导同志分管法制工作,未设立专门法制工作机构的单位,要确定分管机构设置专人负责本单位立法执法等法制建设的具体工作。
3.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专职法制工作机构,统管本地区法制工作,协调有关问题,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未建立机构的区、县,应在一九八八年底全部建立并配齐人员,开展正常工作。
4.提倡在大中型企业建立法律顾问机构。厂长(经理)应自觉地提高法律意识,动用自主权设立企业的法律机构,争取到一九八九年在大中型企业中能有50%以上的单位建立法律机构。为企业内部服务。
(二)办好法学教育,加速法律人才培训。
当前,我市法律人才不足,尤其是经济部门的法律人才奇缺,极不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的要求。要进一步加强我市法制建设,必须要有一支具有良好素质的法律工作队伍。因此,加强我市法学教育工作,加速培训法律人才,是当务之急,要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来培养各级法律人才。广州大学、市电大、市业大、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和市司法学校要办好法律专业,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创造条件,扩大招生,保障社会需要。与此同时,各系统、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与院校联合举办短期经济法律班,学习内容从实际出发,需要什么就学习什么,讲究实效。对领导干部和厂长(经理)也应采取相应的方法培训,掌握经济法规知识,以适应形势需要。
(三)广泛提供法律服务,促进依法治市工作开展。
法律服务是调节经济运行不可忽视的手段,重视法律咨询和合法性、可行性研究是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一是要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在高层次决策中的参谋作用,让他们对一些重大的经济项目提出法律意见,受委托参加必要的谈判和签约活动。并使法律顾问活动制度化,规范化。二是要扩大律师、公证员队伍,积极为行政机关宏观决策和经济事务方面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三是建立乡镇、街道法律事务所为基层和广大群众提供方便有益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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