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会议议题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应由主办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意见并进行协调。凡未征求意见和进行协调的,退回提交单位。
5.办公厅应于会前三天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临时决定的议题除外)。参加会议的同志应在会前认真阅读会议材料,发言时力求简明扼要,相同意见不再重复。
6.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事项,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印发,发至市委常委、副市长,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厅及其他列席会议和与决定事项有关的单位。《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应按密级管理。定期交本单位保密室销毁。
7.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编写,由秘书长签发。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每次半天、定于星期五下午召开。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能召开。因事不能参加者,应在接到通知后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列席会议的部门或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加,应指定一名其他负责同志参加,参加会议的负责同志原则上不带随员。该次会议提产议题的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可带一名随员。
(六)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回报执行情况(一般在会后十天),以便报市政府领导同志。
三、市长办公会议
(一)市长、副市长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一、二位副市长在个人职权范围内决定不了的问题,需要集体或若干副市长共同研究的重要问题;
2.涉及市政府两个部门以上,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
3.协调部门之间在工作中发生的分歧;
4.讨论有关专业性工作。
(三)市长办公会议议题和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市长办公室会议由市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工作,发出会议通知、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四、区、县长会议
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副市长召开并主持区、县长会议,部署市政府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区、县长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市长或副市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正、副区县长会议,讨论和研究有关工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