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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广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穗府(1988)71号 一九八八年八月十日)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和市委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定事项;
  2.部署和总结市政府在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讨论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工作措施;
  3.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由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请副秘书长,办公厅正、副主任,以及与议题有关的委、办、局(总公司)和区、县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和市委的指示及决定;
  2.讨论通过报请国务院、省政府、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的重大问题;
  3.讨论由市政府发布的行政法规,批准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
  4.讨论决定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
  5.讨论决定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如国民经济计划、重大建设项目、长远规划等);听取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
  6.任免和奖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7.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
  1.市长、副市长及有关部门提出议题;
  2.由办公厅汇总议题,按轻重缓急提交秘书长确定。不需要常务会议讨论的,由秘书长批转其他会议讨论决定,或提出其它处理意见;
  3.会议议题确定后,由提交议题的部门按规定准备会议材料。会议材料要观点鲜明,重点突出,要求解决的问题简明扼要。提供讨论的材料,需经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和签名,并于会前按要求的份数打印,送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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