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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保税区优势促进广州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决定

  五、大力发展保税区仓储业,鼓励外贸公司、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大型企业集团及工贸公司、“三资”企业利用保税区仓储设备,储存各类进出口保税货物;引导各种连锁商店、大型批发零售市场在保税区设立进口商品配售中心和物流中心。
  广州市市区内今后原则上不再设立大型的公共保税仓库,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广州地区大型公共保税仓库时,应与广州保税区协调,避免功能重复,设施闲置。对已批准设立的各类保税仓库,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协同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六、发挥保税区国际商品展示功能,把保税区建设成为不闭幕的国际商品博览会和商贸信息中心。经保税区管委会批准,各展览机构可利用保税区的展览场所,举办各类型的国际性展览活动,并享受保税区的政策优惠。
  七、改善保税区货物运输服务条件,方便货物进出。市属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国家主管部门争取,允许保税区率先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试点。
  八、认真做好扩区工作。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保税区扩区方案的申报工作,争取国家早日批准。同时,保税区要加快新区的筹建和招商工作步伐,以项目带政策,促使新区尽快启动。
  九、要积极探索、大胆试验,使保税区成为我市按国际惯例办事、与世界市场接轨的改革试验区。要充分借鉴国际自由贸易区的成功经验,结合广州的实际,建立与保税区长远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
  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赋予保税区相应超前的改革试验权限。只要有利于显示保税区优势,促进向自由贸易区发展的,市对外部门都要先在保税区试验,取得突破。只要外地保税区已经办了或正在准备办的,保税区都可以办;虽然外地保税区未办,担按国际惯例该办的事,市有关部门都要积极支持、帮助保税区大胆试验,不断总结经验。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才能下放的审批权,市各有关部门要争取上级批准,并委托保税区管委会行使。
  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是广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管理保税区,其内设机构应根据保税区发展需要,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原则来设置。市属管理部门对保税区的行政审批权,原则上可委托管委会行使。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各管理部门涉及保税区的工作事宜,一般应先会知管委会,以便协调。
  十、从1996年至1998年,由市计委每年组织安排财政投资2千万元,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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