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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小企业改革推进企业解困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三)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职工一次性购买有困难的,可采用分期付款形式,分期付款期限不超过五年。本企业员工购买,价格可优惠20%。采用分期付款形式时,国有资产占用费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标准下浮20%,改制前两个年度资本金平均利润率为零或亏损的企业,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减半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资不抵债且难以为继的企业,应实施破产处理,对于破产有困难的,可按零资产出售给本企业职工,资不抵债的差额作为国家对企业的负债,用改制后企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土地租金补足。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集体企业,在妥善安置退休人员后,对以现金购买企业股份的员工(个人以现金出资部分不少于个人持股的30%),可将企业职工集体股股权按职工出资比例分配给持股职工。
  (四)政府从企业资产出让、出租、房地产开发等变现的资金,首先要用于支付整个国有小型企业产权改革的成本,包括弥补在职职工(特别是中老年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不足,退休职工的退休统筹以外费用和富余职工安置费用,其标准、使用范围由市社保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其次要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集中扶持支柱产业和骨干企业的发展。
  对部分资金紧缺企业,经市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可将此资金在一定时间内留在企业有偿使用。留在企业使用的国有资金,可按银行同期利率下浮20%收取资金有偿使用费。
  (五)企业在产权转让和分立重组中要防止债务悬空,金融部门应参予企业方案论证和实施。对小企业改革的试点企业,金融部门优先给予扶持政策,允许转制企业享受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银发[1995]130号文件以及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有关政策。对被兼并企业兼并前的债务,符合银行部门有关规定的,在计划还款期内,对被兼并企业的原贷款本金,实行挂帐停息。对于自筹股本到位,扭亏有望的企业,可在一定时间内暂不划息。对转制企业,银行要给予信贷支持。
  (六)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组时,集体资产的评估、界定和确认按市人民政府穗府[1995]55号文件办理。对属企业职工集体股股权,在保证退休职工有关费用支付来源的情况下,可从企业职工集体股中拿出一定比例(不超过60%),作为持股职工红股。为稳定职工队伍,可依照法定程序或企业章程,对本企业工龄达一定年限和有贡献的职工,作为奖励,可将部分红股(30%以下)转为职工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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