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可由原企业在职职工共同出资新组建一个法人实体,再由该企业租赁经营原企业或企业部分生产要素。原企业法人保留,原企业的资产、债务由国有投资主体持有和承担。
(五)托管经营。托管或受托机构必须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良好社会形象和信誉且有一批懂经营、会管理的专业人才的法人实体。受托者依照受托书规定享有相应权益,承担相应责任。
(六)合并。对多个具有互补关系的企业,可将其资产评估作价,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由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根据本行业发展需要进行合并,实现优势互补,形成规模经营。对于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按照《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规范运作。
(七)兼并。优势企业通过对劣势企业的有偿兼并或优势企业对劣势企业控股等方式,盘活劣势企业的资产存量,壮大优势企业的实力。在优势企业承担劣势企业债务和保证劣势企业人员安置的前提下,企业兼并也可通过无偿划拨的方式进行。由投资主体或市国资委将劣势企业资产无偿划拨给优势企业,具体操作可按有偿兼并程序办理。
(八)转让(出售)。允许企业所有者代表将企业的资产以协议或拍卖的方式进行转让(出售)。转让(出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经资产评估、确认。出售对象不受限制。
(九)关闭。对产品无市场、无发展前景、亏损严重、扭亏无望的企业,要坚决实施关闭。
(十)破产。对不能如期偿还债务或长期亏损且资不抵债企业,要依法实施破产,公开竞价拍卖企业资产。
(十一)其它形式。
四、政策支持
(一)为增强企业对职工的凝聚力,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对于以现金购买企业股份的员工,有条件的企业,可从企业应付工资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一般不高于60%)转为企业职工集体股股权,将其股权收益按职务(岗位)、工龄、贡献等奖励给持股职工,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也可以股权形式直接分配给持股员工。
(二)国有小型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时,必须首先进行清产核资,界定和确认产权。在清产核资中,要充分利用国家关于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尽可能冲减长期积累的潜亏、资产损失和呆帐损失等。
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将企业中非经营性资产(如宿舍、医院、食堂等)从企业资产中剥离,剥离后的资产由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持有,并可继续由企业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评估作价,改制后可由企业购买,也可租用。改制后的内资企业可依照国有企业的标准交纳有关土地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