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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计划生育实行条块结合的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计划生育实行条块结合的管理试行办法
 (穗府(1989)89号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条块结合管理,动员各方力量,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完成计划生育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块是指各区、县、街、镇;条是指市直单位和中央、省、部队及其他驻穗单位(下简称各驻穗单位)。
  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按人归口,各负其责;块块抓总,条条保证;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第三条 市直各单位和各驻穗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管理,执行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
  第四条 市直单位和各驻穗单位的计划生育指标,纳入当地人口计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
  第五条 各级领导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切实纳入任期目标责任制,并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加强领导,做到“两种生产一起抓”。
  各部门要相互配合支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发[1981]110号)的通知精神,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制定各项规定时,应从有利于计划生育出发。

第二章 条块职责

  第六条 块的职责
  (一)传达贯彻上级有关计划生育的指示和决定,制订实施细则和必要的补充规定,检查、督促本地区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制定本地区的人口出生计划,并组织实施目标包干责任制,监督各单位完成各项指标任务。
  (三)审批生育指标及发放“准生证”。逐级汇总上报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和有关计划生育材料。
  (四)搞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组织属下医疗技术力量,做好节育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管理发放工作。
  (五)协助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奖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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