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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失效]

  (九)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土改、镇反、肃反、审干、整风、整党、四清等)中尚不宜公开的档案;
  (十)省以上党政机关尚未公布的或规定不公布、不开放的档案;
  (十一)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以及在移交、捐献、寄存时要求保密的档案;
  (十二)划有密级而尚未解密的档案;
  (十三)属于单位或个人专利需保密的档案;
  (十四)其他法律规定不宜开放的档案。
  第六条 珍贵及重要的档案需要开放的,一律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其他开放档案也应逐步用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提供利用。
  第七条 广州市档案馆应对开放或控制使用的档案作出明确标记,注明“开放”或“不开放”。并要编制开放档案目录和检索工具,供查阅者自行检索。
  第八条 需要查阅开放档案者,必须办理借阅审批手续,并持有下列合法证明:
  (一)查阅者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须凭本单位介绍信;
  (二)查阅者属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高等院校学生、街道居民的,分别凭所有单位介绍信或本人工作证,离、退休证,学生证、居民身份证;
  (三)查阅者属港、澳、台同胞的,凭本人护照或身份证以及有关单位(侨务办公室、对台办公室、合作共事单位、就读学校等)的介绍信;
  (四)查阅者属外国人(含外籍华人)的凭本人护照或身份证及由市以上外事部门开具的并经国家档案局或广东省档案局同意的介绍信。
  第九条 查阅开放档案,必须在档案馆设立的开放档案接待室进行,查阅者领取档案时应交本人证件,归还档案时再取回。
  第十条 凡属开放档案所记述的内容,查阅者均可以在著述中加以引用。
  全文引用或用于展览、公布、汇编出版的,必须经档案馆同意。其中用于汇编出版的,必须与档案馆签订出版协议。
  第十一条 广州市档案馆应有计划地配合社会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举办展览等多种方式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第十二条 查阅档案者,需要复制、拍摄时,必须经广州市档案馆批准同意,并办理手续,然后由该馆负责予以复制或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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