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省政府和市委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监督下进行工作。在处理政府事务中,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分别向省府、市委、市人大请示报告工作。
(一)市政府需向省府、市委、市人大请示报告事项:
1.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中的重大方针、政策、法令性的问题;
2.全市国民经济计划、全市财政预算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计划和重大基建项目的确定;
3.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
4.重大外事、外经活动;
5.涉及全市范围和广大人民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措施和工作部署;
6.需要报请批准发布的重要决议、命令、通告;
7.执行上级方针、政策法令中遇到的问题;
8.市政府工作机构、人事的变动;
9.重大灾情;
10.上级领导机关规定需请示的事项。
(二)市政府各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方针、政策、计划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按规定要请示报告的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三)市政府各部门每年应向政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日常业务工作动态,可定期或不定期向市政府和主管的副市长报告。
(四)市政府各部门对省、市会议决定事项或市政府交办的事项,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并将办理、落实的情况及时上报。
(五)市政府各部门召开有区、县、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专业会议,事先必须报经主管的副市长批准;重要的经主管的副市长核批后,送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由市政府(或办公厅)行文通知,也可在文内写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经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的字句,由主办部门行文通知。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均由主办部门负责。一般性的会议,由主办部门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通知。
四、关于密切联系群众制度
(一)建立接待来访制度。每周半天,由市长、副市长轮流接待人民群众的来访,直接听取群众的意见。对事关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市长、副市长要亲自接待处理,对群众个人的正当要求,要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妥善处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各部门负责同志对本系统的来信来访,应积极予以解决,不要把矛盾上交。
(二)市政府和各部门的负责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联系群众,按分管的业务,建立联系点。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倡每月有一次到基层现场办公帮助解决问题。要以普通群众的身份,每月至少一次同人民群众交谈,了解情况,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改进政府工作。
(三)市政府和各部门的负责同志,应通过座谈会、个别家访、谈心交友等多种形式,与劳动模范、革新能手、专家、教授、社会知名人士、所属下级干部,建立密切联系,请他们出谋献策,主动征询并直接听取他们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