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强文电处理,提高办事效率,做到有时间性的、重大的事情要及时处理;一般的也要在十五天内处理:
1.对上级领导同志的指示、批办事项,要及时把办理情况向有关领导同志汇报;
2.对下属单位的请示报告,凡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要及时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由本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答复来文单位(如市府办公厅转办的,同时抄送市府办公厅);
3.对市府办公厅转办的文件,认为需由市政府名义答复的,应提出处理意见,代拟批文稿,经本部门负责同志签署后送市政府审批;
4.对于问题复杂需要深入调查研究,不能在规定期限处理的,应先向有关领导同志(或来文单位)说明情况,并抓紧办理。
(六)各委、办代拟需由市政府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稿,要由本部门负责同志签署后报市政府。重要的文稿,必须由第一把手签署,第一把手不在,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署上报(局代拟文稿应先送归口委办审核)。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的问题,要事先由本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同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洽商,经会签后上报。经过洽商,如果意见不一致,主办部门应将各方的意见如实报告市政府审定。
(七)对国务院、省政府文件,属本部门办理的,应积极主动办理。如需要转发各单位执行的,由主办部门提出翻印份数和发送范围,交由市政府办公厅翻印下发;需要提出贯彻意见的,由主办部门起草贯彻意见,经部门负责同志签署后送市政府核发。
对国务院部门及省政府各部门的文件,除涉及面广或重要方针、政策性的由市政府组织贯彻或转发外,一般均由对口委、办、局组织贯彻或转发。
(八)各级领导同志对办文要认真负责,应对文件亲自进行审阅、修改。对事情要表态,不能在那些要决定问题的文件上只划一个圈。
(九)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文电的催办回报制度。对本部门承办的文电,要认真及时办理并做好办理全过程记录,定期进行催办。一般应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催办,紧急的必须随时催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报。
以市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原则上由办公厅催办;各业务部门以市政府(或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文件,凡要求下级贯彻执行的,各有关业务部门要及时了解贯彻执行情况,并将了解的情况向市政府作简要的回报。
三、关于请示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