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发区和广州市区加强协调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发区和广州市区
 加强协调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穗府(1985)81号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三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开发区和广州市区加强协调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区各单位和开发区都要主动加强联系,搞好工作衔接,共同努力,加快开发区的建设。

         关于开发区和广州市区加强协调工作的规定

  为了高水平、高效益、高速度地建设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市各有关单位除认真执行市政府发布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等七个规章中各项规定外,开发区有关基建、计划、管理等问题,急需和广州市区加强协调和衔接,为此,特作如下几项具体规定。
  一、关于开发区和市区的关系
  开发区是广州市的一部分,办开发区是实现广州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步骤,对广州市的建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因此,需要全市都关心开发区,在抓好市区老企业改造的同时,动员全市力量支持开发区。开发区必须利用自己的优越条件为发展广州经济技术服务,为内地服务。
  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必须根据中央[1984]13号文件精神,坚持“特事特办,新事新办,立场不变,方法全新”。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中的规定,允许开发区在管理体制和办事方式上独特的形式和做法。开发区的建设工作要突破旧框框,改革旧体制,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二、关于计划管理问题
  开发区应是一级计划单位,可在计委立个户头。今后,对全市新上的技术比较先进的项目,计委要综合平衡,原则上优先放在开发区。从明年开始,开发区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以及执行情况应报市计委,市计委通过综合平衡,对开发区的主要物资分配,属国家计划分配的按计划拨给开发区;属地方资源安排的,各物资主管部门应根据资源情况积极安排,原则上也应切块拨给开发区,由开发区自行安排给下属单位。大学生分配应列入计划,保证开发区初期的人才来源,开发区自行联系分配来的大学生,计委应予支持。
  基建项目(包括利用外资项目)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限额以下的由开发区管委会计划部门自行审批;限额以上的上报市计委审批或审核上报国家计委审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