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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拍卖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拍卖成交确认后,如投买方超过五天期限而来付货款及办理提货手续的,拍卖行不退还定金,并由投买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含所有可以计算的有形损失)。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违约的,则不在此限。投买方违约后拍卖行有权对原物品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
  第三十条 委托方如不能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日期进行结算的,则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由委托方承担,并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则不在此限。
  第三十一条 办理成交货款结算时,如遭投买方的承付银行拒付,则作为投买方违约,由投买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第七章 成交货款结算

  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货款均通过拍卖行开户银行帐号结算,拍卖行代收代付列帐。在该批拍卖货款全部收齐,七天内扣除广告费及拍卖行手续费后,一次过付给委托方结清账目。
  第三十三条 凡通过银行转帐结算者,均以全部款项转入拍卖行银行帐户,核实后才能办理提货手续。
  第三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各方须按章纳税。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拍卖行接受委托拍卖业务,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收5~7%;
  (二)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收4~6%;
  (三)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收3~5%;
  (四)其它需拍卖的特殊财物,其收费标准另行商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拍卖行对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以及不适宜拍卖的物品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的四种拍卖方式具体概念是:
  (一)“有声拍卖”。指由拍卖员当众宣布叫价起点,然后由投买人叫价,逐渐加码,叫到无人再继续加价时,由拍卖员拍板成交,把拍卖财物卖给最后给价高的投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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