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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拍卖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三)减价拍卖;
  (四)投标拍卖;
  第九条 拍卖的形式,可根据拍卖物的情况和委托意愿,分别采取有底价和无底价、定向和不定向、定期和不定期、专项和综合等拍卖形式。

第四章 委托拍卖

  第十条 凡委托拍卖行拍卖财物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委托方”(卖方),拍卖行为“受托方”,参加投价购买者为“投买方”(买方)。
  第十一条 凡委托拍卖行拍卖的财物,委托方必须依法拥有对该财物的所有权或依法享有该财物的处分权。
  属共有财产的,须经所有共有人同意,才能办理委托拍卖。
  第十二条 进行委托时,须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单位委托须持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及有关证明;个人委托须持本人身份证。
  (二)委托方出具委托拍卖物的清单,拍卖物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附属件、新旧程度、完税情况、数量、质量、存放地点和要求的最低出售价格。
  第十三条 受托方接到委托要求后,即派出专业人员,会同委托方到拍卖物的存放现场,进行核对,看样、鉴定后,认为该拍卖物符合委托方提出的特征,即根据委托方出具的清单,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方应提供有关资料、图表和实物样品。
  第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的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拍卖的标的物(数量、质量、规格等);
  (二)拍卖的方式、日期;
  (三)拍卖的场所;
  (四)拍卖的最低价及拍卖行所收取费用;
  (五)结算方式;
  (六)其它需要确定条款;
  (七)双方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委托拍卖合同”一经签订,委托拍卖行为即成立,双方均应按“委托拍卖书”所定条款各自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拍卖物由受托方负责保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转仓保管。不论成交与否,转仓的一切费用均由委托方负责支付。在成交或撤销委托之前,保管方必须保证拍卖物与清单内容相符,否则要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开拍日期由受托方视委托拍卖物的多少决定,广告宣传可分类登报,广告费用由委托方负责支付,如实现成交则酌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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