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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拍卖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拍卖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穗府(1989)7号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需要,本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财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批准成立的经营拍卖行业的企业(以下简称拍卖行)为依法成立的经营服务性企业。拍卖行是公正拍卖业务的特种行业。
  第三条 拍卖行的经营宗旨是:接受委托进行公开拍卖,公正、合理地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拍卖行不得自营购销业务。
  第五条 拍卖行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其直系亲属)均不得参与该拍卖行的买卖活动。

第二章 拍卖范围

  第六条 拍卖行经营拍卖范围主要包括:
  (一)企业(含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下同)积压、超储的商品、物资和更新换代的产品、设备;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要求处理的物资;
  (三)运输部门长期无人认领的物资;
  (四)破产企业的房屋、设备、产品、商品和原材料等物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及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外籍人,要求处理的个人财物;
  (六)外国驻穗办事机构要求处理的物资;
  (七)由政府有关部门指定或委托拍卖的财物;
  (八)各种有收藏价值能合法交易的物品。
  第七条 拍卖行受理拍卖财物的起点,一般在受理财物估价总值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但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指定或委托拍卖的财物以及有收藏价值物品的拍卖,均不受起点限制。

第三章 拍卖方式及形式

  第八条 拍卖的方式,包括以下四种,可根据拍卖物的情况和委托方的意愿,确定其中一种拍卖方式:
  (一)有声拍卖;
  (二)无声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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