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有绘画、书法、装裱的基本知识及经营管理能力。
3.具备适宜公开营业的陈列、销售场地。
4.具备独立银行帐户。
(四)外地到我市开办书画销售业务只限于联营单位,并应符合如下条件:
1.必须是从事书画的创作和销售业务的国营单位。
2.必须持当地市一级文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具有合法、稳定的书画来源。
4.具有当地银行帐号并出示帐户证明。
5.联营的点档须独立设帐。业务、财会由我市经销系统负责。
6.外汇收入按广州市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开办书画销售业务的手续:
(一)由开办该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向市文化局提出书画申请并填写申请登记表,经审查批准后,由市文化局发给《广州市中国书画销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外地来市开办书画销售业务的单位,须向市文化局递交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与我市书画销售单位签订联营协议,并按本条第一款办理申报手续。
(三)各书画销售单位扩大网点,建立分店、联营、出租柜台和变更营业地点,须经市文化局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新的营业执照。
(四)广州市所有已领取企业法人执照并已开办书画销售业务的单位,自本规定实施日起三个月内,重新进行审核、登记和发证工作。
(五)书法家、画家不论以什么形式向海内外出售自己的作品,都应委托有经营书画销售业务许可证的单位办理。并按规定申报收入和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六条 从事书画销售业务,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维护中国书画的声誉,销售中国书画要保证质量,价格合理,不得粗制滥造。
(二)已经批准的书画销售场地不得随意出租和转让。如出租、转让或销售其他商品,须注销原有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另行办理申报手续。
(三)市内各书画销售单位可进行业务交流,所签定的协议应报市文化局备案。
(四)书画销售单位不得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给导游、司机等人员回扣或小费。
(五)接受文化、工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文化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视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销售的作品、罚款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停业整顿的处罚。情节严重者,由文化部门和工商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