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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黑市交易国库券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1年2月25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黑市交易国库券的通告
 (穗府(1988)65号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日)


  为打击倒买倒卖国库券违法活动,维护国库券的信誉,保障国库券转让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和《关于对倒卖国库券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的规定》,特制定本通告:
  一、根据国务院规定,允许首批上市买卖的国库券仅限于一九八五年和一九八六年国家向个人发行的国库券。
  二、下列国库券不得上市:
  (一)未经公布上市的国库券;
  (二)在商业或金融活动中属欠款、抵押、抵还贷款的国库券;
  (三)用单位资金代个人购买的国库券;
  (四)票面残缺、污损、熏焦或因水湿、油浸变色的国库券;
  (五)伪造、挖补、涂改、剪贴以及不能辨别真假的国库券。
  三、办理国库券转让中介业务机构,只限于经人民银行依法批准成立,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投资公司、融资公司、城乡信用社和综合性银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办国库券的转让中介业务。
  四、国库券出售人和购买人,必须通过合法经营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进行交易。
  五、凡不按规定进行国库券交易的,视为倒买倒卖国库券行为,除没收倒买倒卖的国库券和非法所得外,并按没收的国库券的面值处以50%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全体公民应协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做好取缔黑市交易国库券的工作。要教育、规劝违法人员停止非法活动,大胆检举揭发倒买倒卖国库券的违法行为,以维护国库券转让市场的正常秩序。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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