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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钢材市场管理打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失效]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中纪委的《紧急通知》,打击投机违法活动,加强管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结合当前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打击倒卖钢材及其他重要生产资料(水泥、化肥、木材、有色金属等)的投机倒把活动。对私人转手倒卖的;国营、集体企业,未经批准经营,以牟利为目的转手倒卖的;为非法经营单位介绍买卖,从中收取“介绍费”、“佣金”或利润分成的;被雇用的所谓供销员、采购员、业务员从事倒卖钢材等生产资料,从中图利的;工矿企业将国家计划统配物资转卖图利或从事非法买卖的,等等,都要及时查清,区别情况,严肃处理。属于投机倒把性质的,都要没收其商品和追缴非法所得;对负直接责任之领导人,施行个人罚款或扣发奖金;情节严重的,提交公安、司法部门惩处。属于一般超越经营范围、违章、非法买卖的,可分别情况,给予罚款和教育处理。有些案件,经查明确属个人背着单位进行违法活动的,则惩处个人,批评教育工作失职的单位。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120号)。钢材必须在各级物资部门统一管理下归口经营;其他部门因特殊需要跨行业兼营钢材的,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资部门共同审查批准,并严格核定其经营项目及经营方式;擅自经营的,坚决取缔。对已领有营业执照经营钢材的单位(全民、集体),由物资部门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取销经营钢材项目。个体户、五自集体户、个人承包户,一律不准经营钢材;已发牌的,立即收回,停止经营。
  三、为了解决生产上的需要,允许生产钢材的工厂企业将计划外的产品,出售给使用钢材的单位,也可以卖给指定经营钢材的物资部门;使用钢材的单位,可以直接向生产钢材的工厂企业购计划外的钢材。上述购销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违者买卖双方都要受到处理。
  四、工矿企业之间钢材的互相调剂、协作,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手倒卖,从中图利。否则,按违法经营处理。
  五、为了适当解决城乡居民修缮需要,建议物资部门增设门市,批准一些基层供销社经营钢材或代销,按规定的价格在当地门市部供应。
  以上报告当否,请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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