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1年2月25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八二年一月十六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试行办法》,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有什么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发展和加强个体经济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个体经营的对象和审批手续
  凡有城镇正式户口的待业青壮年,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退休职工中,具有社会急需的技术专长或经营经验,能够包教学徒传授技艺的,也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
  凡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凭户口薄和街劳动管理站证明直接到设点所在地的工商所申请,报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发给营业执照。经营饮食行业,要经卫生部门审查合格发给卫生许可证;文化行业要经文化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核准经营;特种行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并加盖公安部门的印章。
  在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存在的无证商贩(包括在城镇农副产品和工业品市场内经营的),符合发证条件者,经申请批准可发给营业执照。未办理经营执照开展经营活动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有权予以取缔。
  二、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城镇个体经济经营的范围主要是各种小型的手工业、零售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非机动车(船)运输业、房屋修缮业等群众生活需要而国营和集体未经营或经营不足的行业。经营项目以一业为主,也可兼营与本行业相近似的若干商品或项目。
  经营方式,可摆摊设点、内街小巷流动、早行夜市、自设门市、经销代销、来料加工、自产自销。但只准零售,不准批发。在营业执照核定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可从事鲜活商品和农副产品的城乡运销。可以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也可合伙经营。必要时根据双方自愿,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请两个以内的帮手。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五个以内的学徒。请帮手、带学徒,都要订立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义务、期限和报酬等,合同要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
  三、开业地点审核原则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