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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1997年11月24日)废止(原因:已被1997年8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广州市建筑条例》代替)

广州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工程施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和标准,并由各级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进行技术资质审查,确定技术资质等级和承建工程范围,发给《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许可证》,凭许可证及有关文件资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能承建工程。
  1.市属及各区、县、局(总公司)所属的一至四级工程施工企业技术资质审查,由市建委审定发证。五级企业由所在区、县建委审定发证。
  2.省属单位在本市的工程施工企业,经省建委审定发证后,到市建委办理登记并申领《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许可证》。
  3.中央和部队所属单位驻穗的工程施工企业,经中央(部队)主管部门审定后,到市建委办理登记并申领《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许可证》。
  4.省内各市、地、县进入本市的工程施工企业,凭所在地的县以上建委的介绍信、企业技术资质审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资信介绍等资料,向本市建委办理申请登记,经审查核定承包资格和承建工程范围,发给《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许可证》后,向工程施工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营业登记。
  5.中央、部队和外省进入本市的工程施工企业,凭企业主管部门或外省县以上建委的介绍信、企业技术资质审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资信介绍等资料,经广东省建委批准后,向本市建委申请登记,发给《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许可证》后,再向工程施工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临时营业登记。
  6.外国及港澳地区进入本市的建筑和装饰施工企业,另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凡未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办理手续的,按擅自承包工程论处,由市建委或工程所在区建委、区工商局分别处理;如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又不能立即停工的,可限期竣工,完工后撤走人员,并对承包单位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如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应立即撤走,对承发包双方各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对其遗留工程由市或区建委另行安排施工。
  三、工程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审定的承建范围和工商部门核定的营业范围承包工程,未经省、市建委批准,不得越级承担工程任务。如擅自越级承担工程任务的,由市或区质量监督站责令停工,并对施工单位和出建单位分别处以承包工程造价的百人之七和百分之三的罚款。如不听劝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市建委责令承包单位停工整顿,暂停承包资格,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直至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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