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私营企业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下列私营企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发照和管理:
(一)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市区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
(三)字号前直接冠广州市名称的私营企业。
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市属各县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经初审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发照,委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
独资、合伙企业和非有限责任公司的私营企业由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发照和管理。
三、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
(一)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
2.从业人员(包括投资者和雇工)的身份证明。如待业证明,辞、离职证明或离、退休证明等。
3.有银行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或企业单位的资金担保证明。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私营企业投资者与雇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6.开办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供公司章程;合伙企业应有合伙人的书面协议。
7.联营企业应有联合成员共同签署的章程、联合成员共同编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参加联营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8.外地人员来穗开办私营企业须凭当地营业执照和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
9.特殊行业还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对于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独资、合伙企业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符合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条件的企业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发《临时营业执照》。
私营企业需要筹建的,应办理筹建登记。
在国家工商局统一制定的新的营业执照未发放之前,可暂用现行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三)私营企业名称符合《
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在核准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四)私营企业要改变经核准的企业名称、地址、经济成分、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和方式、从业人数等,应向原发照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五)私营企业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开展生产经营业务的,视同歇业,应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