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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2年7月23日 实施日期:1992年7月23日)废止

广州市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穗府办(1988)17号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为鼓励、引导私营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私营企业的有关登记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私营企业的开办及登记范围
  (一)凡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均为私营企业。
  (二)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1.农村村民;
  2.城镇待业人员;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4.辞职、退职人员;
  5.停薪留职人员;
  6.刑满释放人员,劳教解除人员;
  7.党政机关离、退休干部开办私营企业,须在离、退休两年以上,并且不得从事原任职机关所管辖的行业。开办私营企业期间,不再享受离、退休待遇。
  (三)私营企业的登记范围分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具体行业分类可参照《企业经营范围核定规范》进行。可以一业为主,兼营其他。
  (四)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三种。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协议。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投资者在三十人以上的须经特别审批)共同投资,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企业负责,企业以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五)科研、咨询、服务等行业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五万元。生产性的公司和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二十万元。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广州市区不得少于二万元,农村可以适应放宽。
  弄虚作假,虚报资金来源者,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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