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鲜奶质量管理规定[失效]

  (七)添加有防腐剂、抗菌素和其他任何有碍食品卫生物质的牛(羊)奶;
  (八)掺杂、掺假、伪造冒充的牛(羊)奶。
  第七条 不得直接将生鲜奶上市供应消费饮用。生鲜奶必须经过杀菌消毒后,方可直接供应消费者饮用。
  供饮用的消毒鲜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5408-85《消毒牛乳》的规定以及广州市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病、健牛(羊)群所挤奶汁,必须分别处理。病牛(羊)奶只准用于食品工业乳品加工,不准用于加工消毒鲜奶。被乳牛(羊)烈性传染病所污染的奶汁不得供作食用。

第三章 生鲜奶收购管理

  第九条 广州市生鲜奶收购工作,由市牛奶总公司按全市乳品加工厂分布情况设置若干收奶站,并负责统一收购和分配生鲜奶。
  第十条 收奶站应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标准,获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收奶站质量检查员,应有市卫生部门发给的生鲜奶卫生检查证和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发给的生鲜奶质量检查证;执勤时,应携带检查证。
  第十一条 生鲜奶收购实行以质论价,优质优价,收购价格按市物价部门统一规定和市牛奶总公司奶总字[1988]062号《关于生鲜奶按质论价的通知》执行,不准随意压价或提价。

第四章 鲜奶质量检查和卫生监督

  第十二条 收奶站和乳品厂的质量检查员,具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所辖范围内鲜奶的质量,并对鲜奶的质量负责;
  (二)对在生鲜奶中掺杂掺假的,有权拒收;
  (三)对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生鲜奶必须就地扣留,报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和当地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处理;
  (四)协同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和市标准计量管理局授权的质量监督部门对严重违法者给予处罚;
  (五)乳品厂质量检查员,有权禁止不符合标准的消毒鲜奶出厂。
  第十三条 鲜奶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负责,卫生监督工作由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
  第十四条 鲜奶检验业务和质量监督工作受市标准计量管理局统一管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