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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鲜奶质量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相冲突。在实际操作中,只需执行标准化法。)

广州市鲜奶质量管理规定
 (穗府办(1989)6号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以及卫生部《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含市属县)所有生产和经销鲜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的鲜奶系指生鲜奶和消毒鲜奶。从奶牛、羊挤出来的新鲜牛、羊奶,称生鲜奶。生鲜奶经过杀菌消毒后,称消毒鲜奶。

第二章 鲜奶质量管理

  第四条 奶牛(羊)场及奶牛(羊)应经常保持清洁,要符合国家和广东省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 生鲜奶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6914-86《生鲜牛乳收购标准》的规定和广州市收购生鲜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禁止出售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奶品:
  (一)呈红色、绿色或显著黄色的牛(羊)奶;
  (二)肉眼可见有异物或杂质的牛(羊)奶;
  (三)有凝块或絮状沉淀的牛(羊)奶;
  (四)有畜舍味、苦味、霉味、臭味、涩味和煮沸味以及其他异味的牛(羊)奶;
  (五)产前十五日内的胎奶或产后七天内的初奶;
  (六)用抗菌素或其他对牛奶有影响的药物治疗期间的母牛(羊)所产的牛(羊)奶和停药后三日内的牛(羊)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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