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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关于经济技术协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四)联营企业在经济技术协作中,经国家允许外销的各种工矿产品、农副产品、土特产品和进出口商品以及联营分成的产品,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放行。
  (五)对从事经济技术协作的派出(派入)人员,在经济上给予照顾,除工资可在原单位领取外,其奖金、福利、生活补贴以及技术、岗位津贴,应按工资地区类别高的一方标准发放,由受援单位支付,具体办法由协作双方自行商定。
  (六)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成绩显著和有重大贡献的人员,提供信息并因而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人员以及取得显著效果的内联项目责任人,企业有权给予表彰和奖励,可按年度受益纯利百分之一以内的数额,发给一次性奖金。
  (七)外地来本市参与联营的工作人员(包括自理口粮的农业人口),应向公安部门申报暂住广州市的临时户口。其中工程技术人员在政治上可享受我市对知识分子的待遇,在生活上,联营企业可以比照我市对知识分子的生活待遇给予照顾。
  (八)外地投资的城建项目,按规定给予办理征地和报建等有关手续,并提供施工方便。
  (九)凡经本市各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协作项目,均应分别列入各级主管部门和市的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
  六、物资协作问题
  企业有权支配的产品,可用于与外单位进行物资协作,除国家规定统一定价的物资外,协作物资可由供需双方按政策规定,自行议定价格。
  对我市的紧缺物资,应由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和组织协作。用于协作的资金和物资(产品)分配计划,应纳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认真执行。协进物资的分配,应贯彻“谁出力,谁受益”的原则,对提供产品、物资参与协作的单位,给予优先分配协作物资。企业通过经济技术协作所得的物资,不计入分配计划,不抵扣分配指标。
  七、经济技术协作的合同问题
  各单位、部门、地区之间所签订的经济技术协作合同(或协议书),应遵守合同法的规定,联营各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执行合同期间,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内部不能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合同法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经济技术协作项目的审批与注册问题
  我市企、事业单位与外单位开展经济技术协作的项目,在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协作企业的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批;重点经济技术协作项目(必须列入市综合平衡的项目以及我市单位向外地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经主管的上级部门审核后,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协作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核发营业证照;税务部门准予办理税务登记;银行给予开户;有关部门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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