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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关于经济技术协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实行经济技术协作的企业,出口产品所得的留成外汇,各方可按商定的比例分成。其中市外一方分得的外汇,经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批准,可汇回原地;或凭对方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和主管部门的进口批文,委托广州一方按有关规定办理原材料、物资、设备等进口。
  四、联营企业的自主权问题
  联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计划、产品销售、价格、资金使用等方面,享有自主权,有权决定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招聘和解雇人员、任用企业内部的干部,并按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选择工资形式和报酬标准。
  五、关于经济技术协作的优惠问题
  (一)外地来穗办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与合作经营),可享受沿海港口开放城市的优惠待遇;我市及外地企业经批准在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厂办店,可享受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待遇。
  (二)我市企业与外单位开展经济技术协,如资金有困难,财政、银行应积极支持,按规定审核后,给予安排投资、租赁设备或贷款。在规定范围内贷款联营的项目,可以用投产后新增的利润归还贷款。
  外地预算内国营企业或集体企业与本市企业联营所得的利润,实行先分配后征税的办法,联营的对方可以返回当地交纳所得税;外地个体经济与本市企业联营所得的利润,应在我市交纳所得税后再进行分配。
  为鼓励市区企业与市属县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凡与市属县联营所得的利润,征收所得税后留归企业使用。在山区县(龙门、新丰、从化、佛冈)联营的生产性企业(包括工、农、林、牧、渔业),免征所得税五年;五年后如企业缴税仍有困难,经税务批准后,可减免产品税、营业税和增值税。
  外地来穗独资兴办的工业新企业,经市税务部门批准,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外地来穗联办的合资、合作企业,从投产或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凡符合安排我市待业人员规定的,给予免征所得税两年。免税期满后,上述企业如缴税仍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税务部门批准后,给予一至两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科研单位与外单位的经济技术协作,如资金有困难,财政、银行应积极帮助解决。
  (三)企业单位科技成果和技术转让的净收入,每年在十万元以下(农业科技成果和技术转让的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全部留给企业单位。超过的部份,百分之五十上缴财政,百分之五十留给企业单位,留用部份,主要用于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基金和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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