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关于
经济技术协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穗府办(1985)80号
一九八五年六月七日(1985)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关于经济技术协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予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反映。
关于经济技术协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发挥优势,保护竞争,促进联合”的方针,促进我市对内经济技术协作,加速我市现代化建设的进程,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开展经济技术协作的指导思想
经济技术协作是社会主义经营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充分发挥广州作为经济技术中心城市的作用出发,为广州珠江三角洲和内地经济的共同发展服务;为开发山区和发展郊县经济服务;为改造老企业和发展第三产业服务;为建设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为加速广州市建设服务;为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服务。努力搞活经济,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开展经济技术协作的原则
开展经济技术协作,要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敞开“南大门”,服务全省全国。欢迎国务院各部、各省、市、自治区和外地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及个人来穗开厂设店办企业,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协作。
实行经济技术协作的企业,协作各方的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财务关系不改变,原有收入解缴关系也不改变。
联营企业人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及广州市的有关规定。
三、经济技术协作各方的利益分配和经济责任
企业通过经济技术协作所生产的计划产品,其超计划部分,可由协作各方商定比例分配。企业所分得的产品可自行支配,不列入国家调拨计划,不抵扣分配指标。
实行经济技术协作的企业应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合理分配经济利益,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根据联营各方所提供的资金、设备、原料、技术、劳力、场地和设施等条件,协商确定各分享经营成果和承担亏损的经济责任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