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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办公厅《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问题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规定》(发布日期:1990年9月14日 实施日期:1990年9月14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办公厅《关于外地单位
 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问题的意见》
 (穗府(1984)86号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各省、地(及本省各地、市)驻穗办事处:
  《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问题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问题的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省人民政府粤府[1982]202号文件精神,适应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的需要,现就国务院各部、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本省的市、地区设立驻广州办事处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内、外单位在广州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原则上一个部、委,一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本省的市、地区;二十一个省会市、五个自治区首府、经济特区和十四个沿海港口开放城市,可设立一个办事处。对现已设立的驻穗机构要进行一次清理,凡未经批准的要补办手续;一个省、市有两个以上驻穗机构的,必须从属该省、市的一个办事处统一领导和管理,负责统管该单位的驻穗业务工作;不必要设立的驻穗机构,应予撤销。
  上列在广州设立办事处的单位,须凭当地省人民政府以上领导机关的公函(省内各地区、市设立机构的,凭当地行署、市的公函),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才能设立办事处。违者,予以取缔。
  二、因临时性工程(如石油开发、铁路、交通运输修建等),需在广州设立办事机构的,经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办事处。
  三、为了严格控制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外地驻广州办事外的编制人员,均入广州市集体户口;临时办事处人员,均入广州市临时集体户口。并分别按集体、临时集体户口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驻穗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带家属,个别家属确因特殊情况需随同来市者,必须报经广州市公安局审查批准,方得办理临时居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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