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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意见

  5、办理独生子女证后经批准生育二胎的,从批准指标之日起中止独生子女的待遇。
  6、过去已办“三免”优待的,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继续执行;执行有困难的单位可改为每月发给保健费七元的享受办法。
  7、在办理《独生子女优待征》时,仍按原规定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8、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无论干部或职工年老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包括收养和非婚生子女以及曾生育过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属未婚夭折的。无子女的干部职工年老退休时,退休金按本人工资百分之百发给。包括曾生育过子女,未婚子女夭折者。再婚夫妇退休时,应按夫妇双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一方已生育过孩子,离婚时依法判决随前配偶,另一方未生育过新组合的家庭没有子女,退休时,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可享受无子女的待遇;(2)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随前配偶。另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生育一孩的一方可以享受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待遇。生育过二孩一方则不能享受。(以上优待,属八0年二月二日《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公布后办理离、退休手续者方可享受)。
  9、增加晚婚假的奖励,只给予符合晚婚年龄的人员。夫妇双方如有一方不符合晚婚要求,则只给符合要求的一方增加婚假。增加晚育假期以女方的年龄是否符合晚育年龄为准。增加的晚婚晚育假期不影响全勤评奖。
  10、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经济奖罚的手续:各单位年终必须如实填写计划生育情况考核表(由市统一制发)。经所在区、县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加具意见。由财税部门按规定对完成计划指标的单位给予奖励,对出现超计划生育的单位实行扣罚。奖罚均以经济核算单位为单位。
  三、有关《条例》第四章的几个具体问题
  1、关于征收超生费的期限。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后超生的,一律从出生至七周岁止。对《条例》公布前超生、现在正在执行扣罚的,可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但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扣罚期限。超生的二胎七周岁内不得享受家属统筹医疗、劳保医疗等福利待遇。凡超生的三胎或三胎以上的子女,一律按粤发[1973]75号文件执行,不得享受家属统筹医疗或直系亲属劳保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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