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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意见

  5、居住在城镇的农村人口,按农民的生育政策执行;居住在农村的城镇人口,按城镇人口的生育政策执行。属非农业户口的农、林场职工按城镇人口的生育政策执行。
  6、农村人口申请生育二胎,由乡、镇政府按《条例》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符合条件者发给《准生证》。
  7、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另行拟订具体办法。
  二、有关《条例》第三章的几个具体问题
  1、下列情况不予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
  (1)生育两胎以上,两个孩子同时存在过,因故夭折只剩一个者;
  (2)再婚夫妇婚前曾生育过两个以上孩子,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
  (3)赴港澳或国外探亲期间出生,孩子已在港澳或国外入户的。
  2、对独生子女保健费增加到七元的发放办法: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以后办证的,从办证之日起发给;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以前办证的,从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加发,至十四周岁为止。一九八0年二月二日前办证的仍可享受独生子女待遇至十八周岁。
  3、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分担办法:
  (1)夫妇双方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2)一方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另一方是农民(包括市外、省外农民)或待业人员的,全部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3)一方在本市,另一方在市外,省外工作的,按“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的原则处理。
  (4)夫妇一方在港澳或国外,独生子女户口在本市的,由在本市的一方全部负担。
  (5)夫妇双方是城镇待业人员或双方都是农民,在计划生育经费中解决。
  (6)个体经营户和个体户从业人员,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7)夫妇一方是城镇个体户或无业人员,另一方是农民,由城镇一方全部负担。
  (8)夫妇一方是城镇个体户,一方是无业人员,按上述(6)规定解决。
  (9)停薪留职的职工,由原单位负担。
  (10)临时工、合同工由雇用单位负担。
  (11)研究生就读期间由就读的学校负担。
  (12)出国留学者在学期间按本条(9)解决。
  4、收养孩子,按规定办好手续的,可以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但能否享受优待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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