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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意见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日)


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我市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主动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认真贯彻实施。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对实施《条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发下解决意见。
  一、有关《条例》第二章的几个具体问题
  1、继续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办法》颁布以来,虽然对晚婚、晚育率已不再订出指标要求,但各级计划生育、民政部门和各单位仍要坚持做好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晚婚晚育的各项优待和奖励措施。
  2、认真执行生育政策。市委、市政府穗字[1986]1号文件有关农村人口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间隔期限要求,与《条例》精神是一致的。各区、县应严格执行,并应根据市下达的本世纪末人口控制计划,作出具体规定。
  3、归侨、侨眷,应与国内其他公民一样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的国家计生委的有关规定,回国定居的华侨,在国外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不允许再生育。但对下列几种人可给予适当照顾:
  (1)入境时已怀孕的,可允许其生育。
  (2)夫妻双方均系归侨,回国未满六年,第一个孩子已满四周岁的,可以安排再生一个孩子。
  (3)归侨、侨眷(包括外籍华人眷属)的子女已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的,可允许其再生育一个孩子。
  4、散居在我市的少数民族。按汉族的生育政策执行。增城县畲族乡应按《条例》八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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