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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州市跨江桥征收过桥费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已被《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所代替。)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州市跨
 江桥征收过桥费办法》的通知
 (穗府(1985)38号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二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名单位,驻穗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跨江桥征收过桥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授权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广州市跨江桥征收过桥费办法

  为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有偿使用重大市政设施,加快广州市政建设事业的发展,经省、市政府批准,实行贷款和集资建设城市桥梁。决定自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起,对经过广州市珠江河面所有跨江桥梁的机动车辆实行征收过桥费,以偿还贷款及为新建桥梁、隧道积累资金。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征费范围
  除设有固定装置,并用于执行抢救任务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环卫部门的垃圾、粪便运输车、有标志的巡逻警车外,一切通过市区跨江桥的机动车辆(包括国内和港澳入境的各种机动车辆)均需按规定缴纳过桥费。
  第二条 计征分类及收费标准
  货车按核定的载重吨位(不分空车、重车),不载货的特种车按核定的自重吨位,客车按规定的载客量分六类计征。征费标准由市政管理局制定。
  第三条 收费管理
  (一)收费管理
  由广州市市政管理局属下市政设施收费所负责收费管理。
  (二)票证分类与使用
  1.过桥费票证分次票、期票两类:期票分月票、季票、半年票、年票四种。
  2.凡购期票者,发给与购买期限和车牌号码、车辆类别相符的票证,贴在车前显眼地方,便于检查。期票专车专用,不得转借,使用期限至票面规定期限内最后一天晚上十二时止。
  3.凡持有期票证的车辆,可在票面规定的期限内,在市区所有跨江桥梁无限次行驶过桥。
  4.凡购次票的车辆,只限在规定的日期内使用(可无限次行驶过桥),过桥时必须持票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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