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经检查确认违反城市规划和本办法的规定而发出的有关审批文件,应由原批准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撤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上原批准部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检查确认属违章用地或违章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接到规划、城建管理部门的违章处理通知书后,应立即停工,听候处理。
对不服从制止的,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划、城建管理部门的通知协同处理,施工管理部门吊销施工单位的施工执照,开户银行不予拨款,供水部门不予供水,供电部门不予供电,房管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工商管理部门不发或吊销其营业执照。继续违章抢建的,应加重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违章的处理:
(一)违章用地,一律责令限期退出,并予以罚款。
(二)违章建设,视其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分别责令限期拆除、没收或予以罚款。
(三)对违章用地或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违章个人,视违章情节的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分别予以责令检讨、罚款、行政处分。
(四)对违反国家、省、市颁布的建筑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设计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或由设计管理部门降低其设计级别,直至吊销设计证书。
(五)对违反国家、省、市颁布的建筑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或由施工管理部门吊销其施工执照,直至取消其在广州地区的施工资格。
(六)违章用地罚款额,按用地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
违章建设罚款额,按违章建筑面积或长度计算,对违章建设单位每平方米或每米不超过500元,对设计、施工单位每平方米或每米不超过10元;不能按面积或长度计算的,对建设和设计、施工单位罚款分别不超过土建工程费的60%和1%。
违章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罚款额,每人不超过500元。
(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违章用地和违章建设的处理,应按规划或区、县城建管理部门发出的违章处理决定书执行,不服者应在接到处理决定书的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规划或区、县城建管理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