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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六条 凡需修改批准的设计施工图或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必须征得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凡经计划部门决定的停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立即停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将建筑许可证向原审批部门缴销。
  第二十七条 规划管理部门发出的建筑设计要点有效期为一年。建筑许可证发出后一年内不动工又不重新报批的,即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外资或中外合资建设项目,须持有省、市对外经济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文件办理基建有关手续;工程的勘测设计原则上应由国内设计单位承担,如中外共同设计或委托国外设计,应先报省、市建委批准,并应遵守我国工程建设规范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等级规定范围承接工程设计任务,并严格遵守国家、省、市颁布的建筑规范(规程)、标准和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各项有关规定;严禁无证和越级设计。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批准的承包资格承接工程任务,并应验明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建筑许可证和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施工图纸方可施工;严禁承接未经报建批准或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的工程。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地下有各类构筑物,测量、水文标志,历史文物、古迹、古墓、矿藏、财宝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市规划局处理,经允许后,方可复工。
  第三十一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邻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道路、供排水和其他管道、电力、电讯线缆、防洪堤坝、文物古迹、测量和水文标志、古树名木、环卫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如有损坏,应按规定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报原审批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按规定范围绘制竣工图一式两份,分送审批单位和城建档案馆。
  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由原审批部门发给合格证,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接水、接电、入户、营业执照、产权登记等手续,验收不合格者,经处理达到要求后,可发给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改变建筑外形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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