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规划内的国有山岭、荒地、空地、水面、行洪河道及其他城市建设保留地上,擅自进行采石、开矿、挖取砂石、土方,堆置废渣、垃圾、回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四章 建筑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进行新建、扩建(含加层,以下同)、改建、续建和维修建筑物、构筑物,均应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经审查批准领取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 建筑的审批权限:
(一)在东山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不含十三个乡)和白云区的三元里、瑶台、罗溪、河沙、坦尾乡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由市规划局审批。
(二)在天河区、芳村区、白云区(不含上述五个乡)、黄埔区和海珠区的瑞宝、龙潭、东风、沥□、三□、小洲、土华、官洲、仓头、北山、黄埔、琶洲、赤沙乡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单幢建筑物和构筑物,由市规划局审批;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单幢建筑物,以及居民和农民私人建房,由所在区城建部门审批,报市规划局备案。其中在城市主干道和公路规划路边线两侧50米范围内,珠江、东江、增步河、流溪河、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天河区的体育中心、登峰、西坑、岗顶、员村、沙河、芳村区的上芳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单幢建筑物,(含私人建房),由所在区城建部门受理报建提出意见后,送市规划局审批。
(三)不增加面积、层数和高度的房屋维修,由所在区城建部门审批。
(四)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送市规划局备案。
(五)公园内供游览的非营业性质的亭、廊、榭等园林建筑小品,由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批,其他的建设项目报市规划局审批。
(六)市属各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除在规划或征地时已确定由市规划局审批的外,均由县城建管理部门审批。县属乡镇的农民自建自住房的审批权限,由各县制定。
(七)临时建筑物,除施工工棚、施工堆场由公安部门审批外,均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如涉及道路、消防、环保、管线、管道、渠箱、铁路、绿化等,均应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五条 审批部门对各项报建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两个月内给予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