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街区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建设各专业规划,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城镇、村镇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镇、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
第八条 编制城市街区规划、重要地区(段)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必须明确用地规模和功能,控制合理的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合理确定道路系统、公共建筑和市政设施的分布位置,制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全市的近期建设规划和各专业规划,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各专业部门的发展计划相衔接,使城市各方面建设协调发展。
城镇规划,应确定城镇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安排各项用地和建设,使城镇建设协调发展。
村镇规划,应按有关村镇建房用地管理的规定编制。
第九条 各项规划的审批权限:
全市的近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确定。
城市街区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重要地区(段)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综合平稳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城镇及建制镇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镇和中心村规划,除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应报市规划局审批外,其余由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审查后,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送市规划局备案。
第十条 凡属水源保护区、码头仓库区、风景区、珠江两岸、文物古迹、有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的建筑、民居、骑楼、街道等控制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均须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各项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修改时,须由规划编制单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凡经批准的城市建设规划文件副本,应由编制单位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定期检查各项规划的实施情况,及时制止、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