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超过六个月未开展经营(筹建)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企业自动解散,应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五、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的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原审批机关批准隶属企业设立的文件、合同、章程;
(三)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四)隶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广州外经主管机关或其他有审批权限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七)负责人任职的文件。
在广州市辖区以内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可免提交上列(二)、(三)、(四)项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从事联络业务的办事机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办理,但可免予提交其中第(五)项内容的文件、证件。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隶属企业、隶属企业的注册资本、核算形式。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办事机构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名称、地址、负责人、业务范围、期限、隶属企业。
第二十二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