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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失效]

  未经核准登记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三、变更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注册资本、企业类别、转让股权、改变经营范围、合同期限,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补充合同或章程(改变经营范围的可免交该项文件、证件);
  (三)董事会决议;
  (四)原审批机关的批文。
  其中,增加注册资本还应提交有关各方原认缴出资完毕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更换正、副董事长和正、副总经理,应在更换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提交有效的委派书或聘任书,其中属中方人员的,还应提交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应在迁移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长会决议;
  (三)新住所合法使用的证明。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更换企业名称,应先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报拟用名称,经审核同意,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后,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四、注销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终止或提前中止原合同的,外资企业终止或提前中止经营的,应在终止合同(经营)之日或原审批机关批准提前中止合同(经营)之日以及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长的决议;
  (三)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提前中止合同或经营的,除上述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后,由登记主管机关撤销其注册号,收缴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其开户银行按规定撤销其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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