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快外经贸和金融管理体制改革
(一)外经贸体制改革方面:(1)继续推行与完善外贸承包制,坚持放开经营,自负盈亏。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都要向市政承包出口收汇基数、上缴外汇额度基数、出口收汇基数内人民币的补贴基数。承包一定三年不变;基数内收汇按规定的比例分成,超基数出口收汇部分,实行国家、地方与企业二一七分成,地方分成部分要给企业以相应补偿。各外贸专业公司和自营进出口企业在亏损补贴、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等方面,均按企业承担国家计划而核定。(2)年创汇三百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出口企业,在保证完成承担的收汇上缴任务前提下,可给以外贸进出口经营权,自行出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各种设备、原辅料,并可根据需要解决三至五名包括销售、采购、技术、售后服务人员在内的多次往返港澳地区名额,以及向重点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未建交国家和苏联、东欧)派出一至三人建立销售分支机构。(3)区县外贸出口在三年内累计达到三百万美元的,给予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并可建立外贸支公司。有条件的还可建立与之相配套的货物起运点和装卸点。(4)要把深化企业改革和发展外向型经济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发展外经贸结合,工(农、技、商)贸结合,创造更多产销一体的出口联合体。外贸专业公司可以对国内外生产企业进行投资、参股或联营,建立和扩大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已经建立的出口生产基地,要进一步改善管理,提高效益。
(二)金融体制改革方面:(1)外汇管理部门要做到商品出口后三十天内结汇;财税部门要及时做好拨补亏、退税到企业的工作。要不断改进收汇和计算留成外汇等工作,做到在商品出口后三十天内将留成外汇分到创汇单位。对凡能确保上交中央基数外汇和有统筹外汇的经贸、工贸、商贸、农贸、技贸企业,广州外汇管理分局可以按月预拨其出口净收汇中应得留成额度的80%。(2)出口生产企业利用外汇贷款发展生产扩大出口新增加的收汇,在完成上缴基数外,可以先还贷后分成。外汇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要尽可能给予开设现汇帐户。企业的留成外汇,经市外经贸委和广州外汇管理分局批准可以在进料加工复出业务中周转使用。出口收汇先归还周转本金,净创汇部分才参予分成。(3)搞活外汇调剂。各部门、企业的留成外汇和自有现汇均可按规定参予调剂;居民可在外汇调剂中心出售外币,经过批准也可购买少量外汇。调剂价格允许上下浮动,随行就市,在必要时外汇管理部门也可规定调剂的最高限价。(4)各级银行对企业出口生产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尤其是利用外资的能源、交通、原材料生产建设项目所需的人民币配套资金,在可能的条件下,应给予优先安排。(5)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批准可以在境内外发行债券和股票。(6)经过批准,有选择地让港澳地区的中资和外资银行在本市开设分支机构,按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批准的营业范围开展金融业务。本市金融机构可引入外资组建财务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从事规定范围的业务。(7)建立出口风险基金,基金来源按企业出口净收汇的人民币值1‰至5‰提取。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专款专用,为出口企业因国际市场变化造成经营困难提供帮助。
六、大力加强科技工作与人才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