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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决定[失效]

  (三)继续加快城市能源、交通、通讯、供水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要积极利用外资,增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生产、生活、文化设施,为外商提供舒适、方便、安全、有效率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要建立各种生产资料市场,为“三资”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提供方便。
  (四)要着重引进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好、有利于扩大出口和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项目。鼓励外商多办独资企业,多办些利用我们的老企业嫁接国外资金、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合资企业。(1)凡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的私人企业,可以现有场地、厂房、设备、工业产权、自有流动资金和已落实的技术改造资金(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作为投资,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也可以采取国际租赁办法,对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发展出口替代产品和进口替代产品。(2)老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改造,要合理确定改造期内和改造完成后的利润上交承包基数或包干增长率。(3)允许外商承包经营国营、集体的老企业。其中由外商承担企业资产损益责任的经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4)凡转移到对外加工区设厂的老企业,原旧厂房的土地可转由房地产经营部门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综合开发。(5)生产企业可与国内金融机构和商业企业联合,以企业集团、中外联营或独资等形式,向国外的生产领域投资,利用股权占有,逐步引入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以带动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增加出口创汇。(6)要积极争取和充分运用政府信贷与民间商业信贷,改造老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
  (五)鼓励港澳、台湾同胞和华侨对我市投资。(1)客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后,允许以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方式,在本市开办工厂和经营房地产业,并可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和土地有偿使用形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参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规定的年限执行。(2)客商通过有偿出让、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购置的房地产,在规定的年限内,拥有经营管理、出售、转让、继承、抵押的权利,其所得利润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3)港澳、台湾同胞投资,享受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4)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人士以科学技术、销售网络等与我合作经营发展出口生产的,可按项目的投资和经营效果,给予一定比例的收益分配权。
  三、加快调整、优化出口产业结构
  (一)要抓好经济结构的调整,包括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投资结构、信贷结构。通过调整,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要以发展和优化多元出口创汇产业为重点,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
  (二)工业方面:(1)产业结构调整,要建立起以轻纺工业为主体,重化工业为基础、先进技术为依托、资金技术密集为特征的出口工业体系;产品结构的调整,要以国际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质量档次高、附加值高、创汇能力强的出口产品。(2)狠抓纺织、轻工等传统产品的升级换代和花色品种更新,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加工深度,加快开发新产品和发展配套的系列产品,淘汰耗能高、用料多、污染大、占地广、附加值低、出口效益差的粗加工产品,实现轻纺出口生产体系的升级。(3)加快机电工业一体化的技术改造和超前发展。重点扶持机械、电子一体化生产方面的技术引进。运用经济手段,促成机械和电子行业组成生产机械化、自动化技术装备的母机生产系统,逐步发展为出口导向型、能兼顾内外贸需要的机电产品。(4)相应发展原料工业。扩大轻纺工业的原材料生产;抓紧新建骨干项目的上马投产,大力开发代用材料。(5)组建一批以重点产品为“龙头”、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的企业集团和大中型贸易综合企业。(6)管理基础较好、技术力量较强的大中型企业,要以发展“高、精、尖、优”为主的资金技术密集型产品,努力跻身国际市场;区街工业在发展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同时,积极发展技术密集型产品,不断提高出口产品的档次。(7)认真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推广工作。引进的技术设备,既要强调先进性,也要注意适用性。凡引进的先进设备,都要做好消化吸收和创新推广工作,要逐步建立起一批消化吸收基地,为轻纺、食品等行业的技术改造和农副产品的综合加工提供装备,并逐步实现易损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国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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