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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5日)废止(原因:不符合中国加入WTO的具体承诺)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决定
 (穗府(1988)1号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为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持续、稳步、健康地向前发展,根据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家关于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广东省综合改革试验区和《广州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纲要》的要求,特作如下决定:
  一、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中积极推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一)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是贯彻中央关于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的战略思想和加速我市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战略部署。全市广大干部和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把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与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结合起来,紧紧把握当前的国际机遇,敢于开拓,勇于创新,大胆负责,积极利用外资和参与国际市场的交换和竞争。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行各业,要在认真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中,切实抓好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工作。要根据当地资源和生产要素以及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制订出全市及各区县、各行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总体规划,克服决策上的短期行为。要积极为发展外向型经济创造条件。力争到二000年外资出口总值(按一九八0年不变价)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35%以上。
  (三)市各级政协以及统战、侨务、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团体和机构,要在沟通我市与港澳地区和海外的经济技术文化交流中继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利用华侨和港澳同胞众多的优势,积极开展各种有利于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活动。对引进资金、技术的有功人员,要按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二、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利用外资规模
  (一)政府的各级管理部门,要以“服务、指导、效率”为原则,调整机构,转变职能,努力提高办事效率。要强化市外经领导小组在全市利用外资、拓展外贸的统一领导职能,办好广州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要为外商提供完善的咨询、投诉和协调来穗投资的“一条龙服务”。
  (二)办好现有“三资”、“三来一补”企业。要落实国家对“三资”企业的各项政策,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家惯例办事,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董事会的决策作用。各级外经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同“三资”企业的联系,定期征求意见,改进工作。同时,要结合广州的实际和需要进一步制订和完善各项地方涉外经济管理法规,加强向市内企业和外商进行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各管理部门要依法办事,认真落实鼓励利用外资的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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