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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不适应形势要求)

广州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穗府办(1988)105号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下同)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属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合营企业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其档案管理工作应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按集中统一的原则管理。

第二章 合营企业档案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合营企业应设立档案室,配备档案专业人员,统一管理本企业在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材料。
  第五条 合营企业聘请的档案专业人员应享受工程技术或档案专业人员待遇。
  第六条 合营企业的档案室的职责是:
  (一)拟定本企业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企业各业务部门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以及图纸的更改、补充工作,参与对科研成果、基本建设、产品试制、设备开箱等技术鉴定或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归档的科技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
  (三)接收本企业各业务部门形成的档案,并对之进行系统加工整理、分类、编目、登记及保管工作;
  (四)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为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档案为企业各项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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